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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房书吏之所述,完全是他个人的分析与判断,不能做为判案的依据,但却十分中我之听。因为其中道出了许多鲜为人知的内幕,描绘了不少沁人肺腑的情节,深深触动了我的心灵,激励得我也下定了决心,当以我身为县令的特殊地位及权力,对此案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访。
当然我的初衷并非想为王玉姑等人鸣冤昭雪,而是满足我对个人爱好和欲望的追求。据说刘丽萍也是个美貌妇人,若是追根寻源,探得罪魁祸首确是属她无疑,亲手将其送上伏法的刑场,亲眼目睹她被凌迟碎剐的场面,岂不自慰平生、大快我心啊!
但辛燕心中却有一悸:“刘丽萍的势力,在清河县里也经营了六、七年,可谓盘根错节、耳目众多,我们的所做所为于她不利,必当反击,所谓"强龙不压地头蛇"我担心的是少爷你的安全!”
我心里则十分坦然:“我是一县之主,朝廷的命官,谅她还没有这么大的狗胆!如今她的策略当是结交贿赂、以示友好。何况我身边还有大姑娘你辛燕的保护啦!何惧之有?”
在我的坚持下,辛燕服从了我的安排,开始了我们对案件的微服私访活动。
每当外出公干时,她仍是女扮男装,但如今年纪长了,身材也高大了,再化装易容为书童是不行的。于是就用锅底抹了脸,再贴上一把落腮胡子,成了个凶猛的虬髯武士,挎着一把宝剑,随时伴在我的左右,保护着我。
辛燕身体发育得很好,体格高佻结实,又有两只天生的大足,加上她身怀易容化妆的绝技,实是扮什么像什么。这个虬髯武士的形象我喜欢,当年她化装成个漂亮小伙,人们的目光多投向予她,抢了我的许多风头,看来今后喜我惧她的局面将要出现了。
第二天,再次找到刑房书吏张义,要调看杨素婵、刘艳梅和王玉姑案件的档案卷宗。只听张义说道:“按照本朝规定,重大案件的公文档案至少应保存十年,但清河县这几个案件的文书材料,在人犯处决之后,前任胡县令即下令销毁了。
依我看来,也许是害怕留下什么弊端和把柄,露出了马脚吧!从这一点也可看出,这些案件的后面确有不可告人的阴谋。如今只剩下王玉姑的部分案卷,也是残缺不全。这还是因为玉姑死后不几日,他就升迁离任,来不及处理完毕,才侥幸留下来的。”张义见我有心插手这桩案件,自是高兴,遂将那残存的几页文书找出来,交付予我。
我将文件带回后衙,仔细推敲,幸运的是,几个主要公文都还完整。第一份是王玉姑在公堂上画了押的口供记录:“犯妇王玉姑,现年十六岁,清河县人氏。
父母早亡,无依无靠,于十岁那年卖予龟甲胡同李保官之子李云发为童养媳,十四岁成婚圆房。因犯妇幼年缺少家庭教育,未习道德教养,不知礼义廉耻,生性刁蛮淫荡。婚后仍恶习不改,常与街坊邻舍、纨绔子弟、浪荡公子、流氓娼妓等不良男女,聚众嬉戏、淫乱xìng交。
四里乡亲,既怒又恨。妇夫云发,好心规劝,望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如若恶性不除,势必告官追究。犯妇冥顽,不但将夫之忠告置若罔闻,更是心生嫉恨,遂与众奸夫相商,买来鼠药,下在饭中,毒死夫君!本欲与奸夫逃往他乡,然未及出门即被乡约地保、左邻右舍,捉拿归案。以上所供,句句为实,绝无虚诓。此据画押王玉姑。”
第二份乃县衙的判决书及向府衙呈送之报批文书:“查王犯玉姑,系清河县人氏,女,现年16岁。其母杨素婵,早年就因谋杀亲夫罪,轰动一时,依国法凌迟于市。王犯身受其母习性影响,幼年缺乏良好教育,不识礼义廉耻,生性淫荡无羁。十岁嫁于县城龟甲胡同李保官小儿云发为妻,却淫心不改,自持有几分颜色,常勾引四乡纨绔子弟、流氓娼妓,聚众嬉戏。
教唆邻里浪荡公子、淫女荡妇,淫乐成性,做出种种伤风败德之事。激起大众公愤,四周民众怒不可竭,千夫所指,万人唾骂,均欲将其除之而后快。其夫也曾多次规劝该犯,改邪归正,去恶从善,并曾告戒曰:如若恶习不除,定当告至官府,量刑定罪。焉知王犯置夫之善意规劝于不顾,置若罔闻,不但不屏弃前恶,痛改前非,反忠言逆耳,变本加厉,暗地里做鸡养汉。
为达其长期厮混之目的,奸夫淫妇私下密谋,竟于今岁三月初六日夜深人静之时,将其亲夫杀害。然事不机密,被邻舍人等发现。乡约地保、正人君子,将其绑缚,扭送公堂。但犯妇怙恶不悛、刁蛮成性,于公堂之上冥顽狡赖、拒不招认。终在公堂威严之震慑下,人证物证事实之面前,不得不低头认罪,画押招供其谋杀亲夫之罪行。
似王犯玉姑这等罪大恶极、十恶不赦之刁妇淫女,不施以极刑不能平民众之愤怒,不施以酷刑不能维护我朝律法之威严,不施以严刑不得以造就民风之醇净,不施以死刑不得以儆其他刁蛮恶妇之效尤。为此依照我朝律法之规定,拟判处王犯玉姑凌迟处决死刑。量刑当否?此呈石门府衙转呈刑部批复。”
我虽学问不大,也无包文拯、狄仁杰的办案能力,但少说也当过五年的县太爷,积累了一点小小的经验。单从上述两个文件,就能看出不少破绽。既是与奸夫同谋,那么奸夫姓甚名谁?如今何在?为何没有交代?再说既是谋杀致死,为何不见验尸的结果?如此轻率定案,于情于理是说不过去的。
第三份就是张义替她写的那份向府衙申诉之状纸:“民妇王玉姑,年方16岁,清河县人氏。幼遭横祸,父母早亡,衣食无靠,于十岁时卖予李保官家为童养媳,因丈夫李云发身体虚弱,虽于十四岁时正式婚嫁,却从未圆房,案发之时仍具童贞,实为清白之身。去岁民妇公婆亡故,从此惹来滔天大祸。
先是四乡纨绔恶徒,看小妇人长得美丽,不断骚扰侵犯,是奴执意不从,恶徒人等,因妒成恨,四处宣扬,诬奴为伤风败俗之淫荡妇人。后是我夫不幸于今年三月初六日夜突然暴病身亡,街坊邻舍等人,无中生有,道我夫之死乃小妇人谋杀之故,叫来乡约地保,将奴五花绑了,押赴县衙。
公堂之上老爷听信谗言,不分青红皂白,逼小妇人认罪就范。想奴家虽不识字,伦理纲常也略知一二,深知女子贞节为先之道理,自卖予婆家之日起,就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专事孝顺公婆,侍侯丈夫,从来未敢越过雷池半步,况我夫妻,虽未同房,却也是相亲相爱,谋杀亲夫之说岂不是捕风捉影吗?大人不信,可召稳婆前来查验,奴家如今还是个清白的女儿之身呢!
谁知老爷雷霆大发,道奴油嘴滑舌,巧言狡辩。不由分说,动了大刑,拶子、夹棍过后,又打了四十大板,直打得小妇人皮开肉绽、筋断骨裂。犯妇深知,贞节乃人生之头等大事,谋夫更是首恶之大罪,故而虽身受酷刑,肝胆俱裂,却是抵死也不能承认。老爷怒极,又动了若干妇刑,首先破了小妇人的身子,呜呼!奴的一世清白就此毁于一旦,犯妇失去了贞节,也即失去了重要凭证,纵使浑身是口也难以澄清事实。
后又在小妇人的阴部涂了蜜糖,任凭虫蝎蚁蝼吞噬。弄得小妇人身心俱残、疼痛难忍、悲伤欲绝、求死不能。想我乃区区一弱小女子,那里经得起如此酷刑折磨。犯妇挺刑不过,只得屈打成招,判了死罪。民妇心中不平,提此申诉,望青天大老爷,体恤柔弱女子之可怜,大发慈悲,再审此案,查明真相,还我清白。
小妇人来生当衔环结草,当牛做马以报大老爷再造残生之大恩大德。”
刑房书吏真乃刀笔官吏,此一诉状果然写得委婉动情,语言犀利,事实清楚,有利有据。
知府老爷阅后,必当感动,定会将案件重新仔细复审一遍的。可惜卷宗之内,未曾见到府审之庭案记录及犯人的招认供词,不知是遗失了、销毁了、还是根本就不存在,只有一纸府衙之批复文书,写得横蛮无理,武断无据,令人大失所望:“经查,清河县龟甲胡同谋杀亲夫案,犯妇王玉姑之申诉,纯属瞎编乱造的一派胡言,乃是王犯玉姑刁钻横蛮、无理取闹的巧舌狡辩。据本府之深入调查研究及细致的考察推理,得出终审结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容丝毫抵赖。为此本府作出决断,维持县衙一审判决,将王犯玉姑处以凌迟死刑。
鉴于犯妇玉姑在两次审讯之中,刁钻狡辩、肆意翻供、拒不认罪之恶劣态度以及藐视公堂权威、任意诋毁国法、污蔑朝廷官员之罪行。本府建议:在施刑过程中,刽子手可适当加大行刑烈度!
对王犯玉姑这等淫糜泼荡、寡廉鲜耻、伤风败俗、谋杀亲夫之刁女恶妇,不处以极刑不足以平民愤、正国法、清视听、遂心愿。本案已经刑部核准,定于五月端五日将王犯玉姑,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凌迟示众!”
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及口供,也无从判断其是非。但就这个批复的言辞而论,缺乏司法公正的说理,到像是恼羞成怒后的漫骂,实在是低劣得很。
最后还剩下一页,就是处决王玉姑时的告示:“王犯玉姑,年16岁,该犯自幼淫荡无耻,流氓成性,经常勾引男性,诱惑女子,做出种种危害社会、败坏民风之丑恶行为,实为一刁钻泼辣、寡廉鲜耻、人尽可夫之淫女恶妇。更有甚者,竟暗中与奸夫密谋,于今岁三月初六夜,将其亲夫谋杀致死。以上事实确凿,人证物证俱全,该犯本人也供认不讳。
似王犯玉姑这等罪大恶极,十恶不赦之刁蛮淫妇,不杀实不足以平民愤、正国法、抑歪风、扬正气。故按本朝律法,经刑部核准,判处王犯玉姑死刑。并于五月初五日,将王犯玉姑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凌迟碎剐处决。望我民众届时踊跃参观,以资助兴。并警告类似之刁女恶妇,切记以此为戒!此布。
计开:王犯玉姑一名,女,十六岁,清河县人氏,因谋杀亲夫罪,凌迟示众。”
读完了卷宗内所存的公案文档,基本和刑房书吏张义说的吻合。虽也感到有些问题存在,却也不能立即判断其真、假、冤、错?于是我和辛燕又开始了下一轮的私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