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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说。
(一)含义。
规定是机关单位针对某项具体工作或专门问题作出部分规范的法规文书。
(二)适用范围。
同条例相比,规定规范的范围比较窄,但使用更加灵活。它通常在以下情况使用:
1.当文件规定的内容仅是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的一部分时。
2.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内容而制定规定。通常由制定原文件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制定。由于此类文件是根据原文件的原则而补充的新的规定,一般称为实施规定。
(三)特点。
规定与条例、办法等比较,其特点是:
1.内容的局部性。规定有时为实施某一法律文件而制定,有时为加强管理而单独制定,内容侧重于政策和管理方面,划清政策界线,明确管理原则,在内容上没有条例那样全面和系统。
2.表达比较概括。规定只对特定的工作作部分限定,内容范围较窄,而原则性较强,所以表达上相对于条例而言比较具体,但相对于办法来说,又比较概括。规定的概括性介于条例和办法之间。
3.法律效力比较大。规定所涉及的工作或问题不如条例重大,其法规性、约束力不及条例,但又比办法可以结合实际变通贯彻的特点有更大的约束力。
二、写法
(一)标题。
规定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地区、事由和文种组成,一种是由事由加文种组成。
(二)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规定的目的、根据和适用范围;分则对特定的工作或问题制定出明确的要求和规范;附则说明制订具体办法的授权单位、施行时间和与原来有关法律的关系等。
正文的结构形式一般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项。条项式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一般来说,工作或问题比较复杂的采用章条式,内容较少的采用条项式。 xccfw094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 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1.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
2.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2.1公元前8世纪20世纪80年代公元前440年公元7年1986年10月1日4时20分4时3刻下午3点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杨雄(公元前53~公元18)鲁迅(1889。9。25~1936.10。19)。
注:1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写作80年,1950~1980年不能写作1950~80年。
2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
3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如正月初五 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月2日)。
4中国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民国38年(1949年)昭和16年(1941年)。
2.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
例:41302—125.03。116110004。5倍34.05%4。53:11736.8万公里4000克12。5平方米21.35元45.6万元270美元48岁10个月17c0.59安[培]东经12350维生素b500多种60多万公斤hp一3000型计算机 2122次特别快车国家标准gb3212——8084602部队
注:1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级表示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一、二九)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六条意见、读了九遍。
2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非科技专业书刊目前可不分节。但用,号分节的办法不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应该废止。
3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000000公里可改为3.45亿公里或34500万公里,不能写作3亿4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
4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3.应当使用汉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3.1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
例:一律十滴水二位体三叶虫八国联军四氧化三铁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一二九运动十月革命七五计划五省一市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上海二商局第一书记路易十六某部五连五排六班白发三千丈相差十万八千里
3。2邻近的两个数字(一、二九)并列连笔,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例:二三米三五天十三四吨四十五六岁七八十种一千七八百元五六万套十之八九
4.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1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
2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12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第493页。
5.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实际需要和可能灵活处理。
提倡横排。确需竖排时,文中所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确需保留的阿拉伯数字以顶右底左的方向横置。
6.本规定自1987年2月1日起试行。在试用过程中可随时提出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 xccfw095云南省管理规定 云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
劳动合同是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各级劳动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鉴证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
罚则
附则
xccfw096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
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轻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七)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二)、(三)及比例(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入选人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
(四)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程序规定进行。
第九条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十条国家公条员职务晋升,其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应同时升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三章降职
第十二条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
第十三条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第十四条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被降职的国家公务员,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四)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五)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不准有其他妨碍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政府工作部门内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的监督与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掌握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职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对职务升降工作的举报、申诉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对晋升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处级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级职务的和由上述职务降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中对越级和放宽资格条件等晋升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对不按编制职数、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宣布无效;对不按规定程序晋升或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