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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情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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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作和生活有一种滞重的思维纠缠着我,很长时间以来,我难以放飞想象,去构筑文学的城堡,而徘徊于人文和法律之间,法律的理性思维制约着形象思维,虽然这两种思维并没有太大的冲突,但是当遇到一些生活情节的时候,自然而然就考虑到法律的可信度。这是一种惯性,思维的惯性自然地冲击着想象,也限制着想象力。当有一天,我这么苦思幂想的时候,我总到工作中寻找写作的素材,生活的主要来源虽然偏离于创作,但仍然能够带来丰富的想象效果。所以我想与其这样艰难地行走,不如把所思所想记之,而且总是这么现实地令人忧思。丝毫不差地构思我们生活的就是这些现实的人们所经历的诉讼之苦。我身为局外人,换位思考,总能体谅这种苦难的人们的情感被一种无法解脱的情绪纠合在一起,就象人们所说的那样:说不清,道不明!

    因此法情日志,也只能算是点滴情绪的载体,有一种说清道不明的东西就是我们思维和想象的缺陷。而生活却赋予了我们。

    以上算是写此的个中原因。

    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应该说最难理清的就是婚姻。而且时代唤醒文明的前提,就是离婚率在不断地升高,有很多人总是提出为什么,表现出对这种现实的茫然无知。

    一句名言: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而家庭就是婚姻这条链条联环起来的,要解开这个谜,还要从婚姻说起。

    我们审理的三件离婚案,虽然时间很短,但对婚姻的思考并不令人轻松。提出离婚的一方总是男性,理由是性格不合,经常生气。然而在女方答辩时,我们才真正意识到,婚姻并不是由性格和脾气决定的,感情虽然被定义为婚姻的基础,但没有一位理性的人能够解释清楚,感情到底是由什么组成的:爱、情、喜欢。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在不可量化的情况下,发生着质的变化,因素难以确定。

    然而双方总是相互地把生气定义为不合,把性格不合定义为没有感情。我们总是难以想象,当一对夫妻生活了几年或者十几年的时候,他们是真的没有感情?而且他们拥有一个或者两个子女!

    婚姻的变故总是有原因的,当素质婚姻还没有被定义的时候,法定婚姻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一旦发生变故就可以用婚变来解释!

    女人生下女孩后,这对于单传的家庭来说,是一个无形的打击。传统的压力开始冲击这个家庭的第一反映,就是:女人连个男孩也不会生!老人心烦意,家人心里不舒服,男人呢,在关爱中失去了爱的纯洁,淡化了夫妻情感。于是一系列的事情就这么自然地发生:打骂、讽刺、甚至于出口伤人,女方内向虽然明知道孩子的性别不由自己做主,但是,残酷的现实总是由女人承受下来。她默默地以泪洗面,忍气吞声,以至于精神长期抑郁住进了精神病院。

    当我们面对那双无神眼睛的时候,你看不到悲伤,看不到希望所在。法官的冷漠也许象因定的墙板,任何热情在这里都会得到有力地反弹,证据!证据呢?

    在女人做月子和患精神病住院期间,男人没有光顾,这种残酷性,是女人同意解除婚姻的理性选择。但是由于男人的折磨和虐待,对于离婚男人有过错,要求过错赔偿。我们理解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新的婚姻法对弱者的保护。女人在依法维权!

    然而,作为法官,不得不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查明,构成虐待的前提要件。而且这些需要弱者提供可靠的证据。你丝毫不能有同情,不能含有褒贬,不能倾斜以冷静的姿态公平地请求他们陈述。因为我们理解,在法官面前人们总是对自己避轻,对他方就重的陈述,双方总是那么自然地矛盾着,对抗着。感情是如此,财产也是如此,债权债务更是如此,人们在期望自己胜诉的前提就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只有法官是最为作难的,在纷乱的事实中,要找准一个切入点,打开婚姻真实的一面。

    当一切陈述完毕之后,我们依法调解。

    原告,你也听了被告的陈述和请求,是否同意赔偿,并把女孩由女方抚养,或者和解,破镜重圆。

    我坚持离婚并抚养孩子。

    被告,原告提出离婚,根据你们的陈述,再生活下去无希望是否同意原告的要求,放弃抚养女孩,放弃赔偿请求。

    我不同意。

    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本案另行宣判!

    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我们知道这简单的另行宣判,将给当事人留下一长串无法想象的困惑。然而这是法定的。

    我们从那些困惑的眼睛注视中退出了法庭。麻木的例行公事心态,无视婚姻和情感的理性思考,都无助于婚姻的解脱,然而我们能够从纷乱的事实中,判别出这种婚姻中过错与继续的可能性,这才是法官所应当做的思考。

    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