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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的“五条禁令”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相继地,政法系统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也纷纷推出相应的“禁令”来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这项举措对于尽快转变工作作风和执法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人们举双手为之叫好。
叫好过后,笔者觉得禁令虽好,也凑效,可总觉得它又不是万能的,长效的。要想真正改变执法环境,最重要的还是要依法行政,这才是最根本的。法律法规对于如何执法,怎样执法都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又对行政处罚执法程序和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部门的权限和司法程序做了明确界定;行政诉讼法对民告官也规定得详详细细;国家赔偿法则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可以说,国家为保证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和过错追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针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个人行为规范,国务院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的对党员干部要求的相关规定也说得明明白白。总而言之党纪国法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试想什么样的禁令能够有法律法规的全面和规范?又有哪个禁令可以代替得了法律?
因此,笔者认为在颁布禁令的同时,更要注意依法行政。一个健全的社会体系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是要靠人们的遵守来打造的。法律才是保障现代社会健康机体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