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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的一天,广州的一个青年许霆在atm取款机上提取了1000元,然而,他发现,他的账户上仅仅扣了一元钱,于是,他从银行卡上累计取出了17万4千元。
2007年10月,广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许霆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2万元,返回所有赃物。
许父对于这个审判,还是不太满意,再次要求重审此案,不知是否能够成功。
面对这样一桩案例,我思考良多。
第一、如果我是许霆,我会怎么做?
我很有些侥幸,又有些后怕。因为如果我是许霆,我恐怕也要取上它n次。而如果捡了钱,我倒是宁愿归还失主。为什么呢?因为捡钱需要面对良心的拷问,想起失主痛苦的样子,想起这笔钱或许是用来做手术救命的,想起这笔钱也许会让一个人对社会、对人生一辈子失望,我是受不起这个自责的。但自动提款机不同,它代表的是银行。有很多人在atm机中取出了假钱,去找银行,银行会概不负责。这时,你就只有自认倒霉。既不会有公安机关给你立案侦查,也不会有银行人员对你同情。所以,我错误地认为:这是一种劫富济贫的行为,殊不知,这是犯罪的。
第二、从无期到五年,是个什么概念?
许霆是83年出生的,案发当年24岁,如果是5年有期徒刑,出来不过29岁,可以划分到年轻人的行列,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而如果判了无期,终身在监狱里,这差别得有多大?
我没专门学过法律,不知道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范围,不知道刑法和民法的实施条件,也不知道偷窃罪和“不当得利”行为的概念区别,但我一直认为:法律有弹性,这弹性,是一种量变,而不是质变。面对如此大的弹性,我再一次迷茫了。
法律完善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但这个玩笑有点太大了,希望我们能够早日拥有更健全,更符合人性的法律。
第三、执法的目的是否出现了偏差?
许霆的案子中,他的一个同案犯自首是破案的关键。如果没有这个同案犯自首,想来我们的银行工作人员还要被蒙在鼓里呢吧。在许霆取了170多次的过程中,其他人员不会没取过款吧?那些人为什么没有报道?是银行在为自己的故障的低级在刻意隐瞒什么,还是公安人员对太多的参与者法不责众?
孔子为什么鼓励子路受牛?因为他深刻地了解人性。无论执法者还是教育者,法律不仅仅应该维护眼前的利益,更多的应该是给后世的参考与警示。
这事如果放在古代,我要是法官,我会奖励发现atm机故障并申报的人100万;对许霆民事诉讼,没收赃款,处以罚款;勒令银行改善atm机,减少出错率,奖励举报的钱由银行提供。这样一来,银行会在众人的参与帮助下大力改善服务,百姓在重赏的激励下也乐于帮助银行改善服务,和谐社会才会更和谐。
而执法机构单纯地就事论事,引经据典,套用法律术语,在没有意义、有待完善的文字中大做文章,而不结合实际,不贴近人性,只能出现更多的笑话。
许霆一案暂时告一段落,留给我们的,是不尽的辩论和思考。